新婚姻法 房產 八年後可以算夫妻的共有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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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 房產 八年後可以算夫妻的共有財產嗎?




一、 新婚姻法 房產 八年後可以算夫妻的共有財產嗎?

這一問題的答案自然是不能。8年的規定是1993年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已經被2001年的新修改的婚姻法和相應的司法解釋廢除了.現在婚前的財產經過多少年也不會自動變成共有財產.因此新婚姻法 房產 八年後不能算作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

二、 新婚姻法關於房產的新規定

(一)、誰首付,離婚房子歸誰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佔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變化:彌補法律空白,明確婚前以一方個人名義購買,婚後共同使用的房子是個人財產,不是共同財產。

現在房市整體仍然呈現上升趨勢,所以在離婚時會涉及補償的問題,但如果將來房屋貶值,離婚時,配偶一方是否也應該承擔貶值部分的損失呢?

有關這個問題,有律師議修改為:“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在銀行按揭貸款,無論房屋何時交付及房屋產權證何時取得,離婚時可以將該房屋視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離婚時房屋總價按照市值計算,夫妻共同還貸部分按照房屋價值比例均等分割。”

因此新婚姻法 房產 八年後不可以算夫妻的共有財產,而應該是按首付方的歸屬。

舉例,甲男婚前買了一套價值100萬的房產,首付50萬,與乙女婚後將剩餘貸款還清。離婚時,房產價值200萬,則乙女可以分得(200-50)/2=75萬元。

(二)、一方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

意見稿第八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改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改不動產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變化:一方父母給買的房從夫妻共同財產變為了個人財產。

(三)、一方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給賣了,另一方很難要求追回來

意見稿第十二條規定:登記於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變化: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賣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來,現在不可以了。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一般不得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另一方有嚴重損害婚姻共同財產利益之行為等重大理由的除外。

有律師建議修改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一般不得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另一方有轉移、隱匿、貶損或其他嚴重損害婚姻共同財產利益之行為的除外。”

因此新婚姻法 房產 八年後也並不能算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新婚姻法中關於房產的新規定讓我們瞭解到了分手後的夫妻財產還是比較明確的,哪方付出了相應的金錢代價,哪方就擁有財產的絕對歸屬權,而並不能説夫妻雙方共同擁有了一定的時間就能歸屬於雙方共同所有,因此夫妻一旦決定分手,財產一定要按照相應的法律規定,明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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