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贈與合同是否必須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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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贈與合同是否必須公證

一、離婚財產贈與合同是否必須公證?

贈與合同的生效並不以公證為要件,並非一定要公證。但贈與人和受贈人雙方協商一致進行公證,是意思自治行為,法律也不禁止。

贈與合同,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於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贈與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質:

①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

②是吸收了諾誠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合理因素。諾成行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

③無償行為。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並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二、 贈與合同撤銷的分類

根據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有無法定事由,可以分為有因撤銷和無因撤銷。

1、 無因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人在交付贈與標的物之前,無需任何理由而撤銷贈與。但是,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或者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或者經過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不適用無因撤銷。

2、 有因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人在出現法律規定的特定事由時,使贈與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歸於消滅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有因撤銷權:

第一,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第二,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第三,受贈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其實,財產的贈與必須是一種自願性的行為,而相較於對贈與合同的公證,很多時候及時的辦理過户才是最為關鍵的。當然公正,對於受贈人來説也是多了一層法律保障的,不過贈予合同是否辦理公證完全在於當事人自願選擇的。如果,贈予的財產當中有查證是屬於非法所得,那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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