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有過錯方少分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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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有過錯方少分財產嗎?

一、離婚案件有過錯方少分財產嗎?

我國《婚姻法》第47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因此,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一方過錯而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並不存在過錯方應少分或不分的規定,但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當然了,一方自願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法律也並不禁止和干涉。

二、無錯過方請求賠償的情況

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你的另一半存在“與她人同居”的情形,你可以主張損害賠償,但是這一條在現實生活中由於難以收集證據,法院難以支持。(你如果有證據那就好辦,但是如果對方僅僅是上網與其它女人説些過火熱的話,偶然有些的事情發生,這個與法條中規定的“與她人同居”,是不相符的,法律規定的同居行為是指長期穩定地共同居住。)

有關離婚過錯方的認定條件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只有在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主張要求少分財產或者不分財產,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涉及到賠償金額或者財產的問題,應當由雙方協商進行認定,避免出現矛盾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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