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禮還禮要回要符合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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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聘禮還禮要回要符合什麼條件

聘禮還禮要回要符合什麼條件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意思就是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的,這是對於彩禮的原則性規定,大前提就是沒有締結婚姻,且已經給付了彩禮錢的情況。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這種情況是男女雙方已經履行了結婚的必經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關係,但是雙方並沒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況。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彩禮錢是結婚前所給予對方的財物,一般數目也比較大,此種情況是指在給付給對方彩禮錢後,導致了給付方無法生活的情況。

針對以上的條件,第一項是要在給付彩禮後,雙方締結婚姻前。而針對第二、三項的規定,是雙方已經存在了合法的婚姻關係,但是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減少彩禮返還數額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

1、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

2、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

3、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

4、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綜上所述,只有存在上述説到的這三種情況,才有可能在向對方索要回聘禮獲得法院和法律的支持,雖然能要回來,不過一般都是隻能要回彩禮總額的一部分而不能全額要回,不過要注意的是必須提供相關證據對給付彩禮一事予以證明,證明存在給付過彩禮的事實,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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