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認定受脅迫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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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年輕人來説,結婚是人生中的大事,本應該在婚姻自由的原則下進行,可是有些個別婚姻關係中,存在一方被脅迫的情況。在民法總則及婚姻法中,明確指出受脅迫的婚姻是無效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請求,那麼,法院如何認定受脅迫的婚姻?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相關知識。

法院如何認定受脅迫的婚姻?

一、法院如何認定受脅迫的婚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9第10條規定,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此處的脅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脅迫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2、受脅迫方在脅迫的行為下做出了同意結婚這種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3、脅迫方須有脅迫對方令其產生恐懼,做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的故意;

4、脅迫的行為與受脅迫方作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因受脅迫而結婚,是意思表示真實性的重大瑕疵,嚴重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應當否定其法律效力,賦予受脅迫方請求撤銷該婚姻的權利。

二、受脅迫婚姻一方提出撤銷的時效是多久?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結合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一的有關規定,滿足以下條件即可撤銷:

1、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2、婚姻法第十一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3、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結合相關材料,小編和大家分享了法院如何認定受脅迫的婚姻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婚姻關係中的一方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受理後,會從幾個方面判定是否構成被脅迫,看脅迫行為是否違法、被脅迫方是違反自己意願才結婚、是否違反婚姻自由原則等。這裏需要注意,當事人提出訴訟,要在婚姻關係建立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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