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脅迫婚姻去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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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脅迫婚姻去哪辦理


只有少部分思想比較偏激的人才會覺得結婚就是為了傳宗接代,至於有沒有感情都是些無所謂的事情,甚至用所謂的感情可以在結婚以後慢慢培養這樣的藉口來欺騙自己。當然,將來自己要選擇和一個沒有感情的人結婚除非也是對方自願的,不過僅是為了結婚就用各種手段脅迫對方的話就已經違法了。但是有些受脅迫的當事人可能還不清楚生活中受脅迫婚姻去哪辦理?


一、受脅迫婚姻去哪辦理?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可撤銷婚姻的唯一原因為受脅迫而結婚。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意結婚的情形。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是婚姻無效的唯一法定程序。請求權人為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宣告機關為人民法院。法院審理時不得撤訴,不適用調解,只能判決結案,實行一審終審制,不得上訴。對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作出裁判文書。

綜上所述,受脅迫結婚可以申請撤銷婚姻。

二、怎麼判斷婚姻是否受脅迫?

(一)判斷婚姻是否受脅迫的標準是:

1、行為人必須實施了脅迫行為,這種行為足以達到讓被脅迫者產生恐懼,或直接現實地對被脅迫者進行身體上或精神的傷害。

2、行為人的脅迫行為具有違法性。比如男方對女方説“你不與我結婚,這塊手錶就不送給你”,這裏,男方的言行僅僅是取消贈與的表示,並不構成非法脅迫行為;而如果男方對女方説“你不與我結婚,我就將你家的房子燒了、父母殺了”,男方的這種言行就是非法脅迫行為。

3、行為人在主觀上需要脅迫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受脅迫人的身體或心理造成損害,為了達到迫使受脅迫人結婚的目的,希望或放任損害後果的發生。

4、受脅迫方因行為人的脅迫行為而不得不違背自己的意願,按照脅迫者的要求,同意結婚。

所謂脅迫,是指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或者以直接對他人實施損害相威脅,使某人產生恐懼或者因受到損害而結婚。

(二)脅迫的手段有兩種類型:

1、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相威脅,而使某人產生恐懼。將要發生的損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的,並且沒有法律依據。同時,這種損害必須是相當嚴重的,足以使被脅迫者感到恐懼。

2、直接對他人實施不法行為,給某人造成損害,而迫使該人結婚。這種直接損害可以是對肉體的直接損害,如綁架對方,也可以是對精神的直接損害,如誹謗對方等。

當事人在受到威脅而結婚時,其締結婚姻關係的行為並不是出於其真實的意思表示,這就違反了婚姻法關於婚姻自由、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規定,因而法律賦予受脅迫的一方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使受脅迫的一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來選擇自己是否與對方結為夫妻。

小編個人覺得既然當初結婚的時候是受脅迫的,那這種受脅迫而結婚的應該還沒有去民政局辦理結婚證,事後都可以按照拐賣婦女罪向法庭提起訴訟,沒有辦理結婚證的婚姻關係根本就不存在。如果是已經辦理的結婚證,那麼先請求法院撤銷婚姻,然後再追究對方的其它法律責任,無論如何,辦理的部門都是當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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