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當事人是軍婚不能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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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的當事人是軍婚不能離婚嗎

離婚的當事人是軍婚不能離婚嗎

軍人是可以離婚的。對軍人作為原告提起的離婚沒有特殊限制。

《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進一步規定,婚姻法第33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這裏所説的"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具體指的是:(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這一規定在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別保護的同時,充分考慮了對軍人配偶的離婚自由權的保障,基本實現了二者之間的平衡。

二、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三、撫養權

是依據“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的原則來判決。

詳情可參考《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規定:“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在離婚時應對自身的子女撫養、老人贍養、財產等婚姻存續期間的事項進行安排,確保這類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到傷害。我國的民政部門在接到這類離婚請求後,進行相關的調解,調解無效的進行離婚證的下發,解除相關的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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