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需要提交什麼證據證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W

一、重婚需要提交什麼證據證明?

重婚需要提交什麼證據證明?

認定重婚罪需要的證據有:

1、配偶與第三方經過合法登記的結婚手續,或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係;需要蒐集結婚登記偽造結婚證證據,重婚者與第三人所生小孩的出生證等直接證據。

2、還可以蒐集有婚外情一方與第三人存在長期穩定的同居生活證據、雙方在一起的親密照片、錄像、短信等,此外,還有親屬或朋友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親筆所寫的保證書、懺悔書等。

重婚案為自訴案件,屬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此需要被害人主動起訴,否則將不被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後,當事人在蒐集證據時可以請求警方協助調查,請求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配合調取重婚的相關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本罪的主體,由於重婚罪具有對合偶性的特點,單個人不能構成。

本罪主體為兩種人:一是重婚者,所謂“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的人。“有配偶”是指男有妻,女有夫。這種夫妻關係,是指經依法登記而成立的夫妻關係,下包括事實婚姻。二是相婚者。所謂“相婚者”,是指本人無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與之結婚的人。無配偶的。人、原無婚姻關係的存在,與育配偶的人結婚也只有一個婚姻關係,從嚴格意義上來講是無婚可重。但根據刑法規定,如果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可能構成重婚罪。根據法律要求,此種情況必須以明知他人有配偶為要件,不明知者則不構成重婚罪。

2、本罪侵害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

3、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

具體表現為:

第一、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如果行為人基於某些合理的依據,如認為自己的配偶已死亡而與第三人結婚的,不構成本罪;

第二,無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如果無配偶的人受有配偶的人欺騙,誤認為對方沒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無配偶的入不構成本罪,而由有配偶的人單獨構成重婚罪。

4、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第一,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

第二,有配偶者又與他人建立事實婚姻關係,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建立事實婚姻關係。

綜合上面所説的,重婚罪的認定也是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據才能進行證明,一般只要當事人在人婚姻的情況之下還與他人結婚或者是與對方的同居生活在一起,那麼就可以按刑事犯罪來進行處罰,對於處罰的標準就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進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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