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育屬於事實婚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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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屬於事實婚姻嗎?

一、未婚生育屬於事實婚姻嗎

未婚生育的這種狀況不算事實婚姻,在我國的婚姻登記制度當中沒有事實婚姻這樣的概念,只要不領結婚證,哪怕生了孩子也屬於非法同居,孩子的話屬於非婚生子女,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二、結婚登記的條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

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願,而不是依他人的意願為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再次,是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願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後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於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於法定婚齡後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在審查結婚申請時,必須嚴格掌握這個條件,認真核實。申請結婚必須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的人,避免發生重婚。

我國是不承認事實婚姻關係的,除非雙方滿足結婚的條件,並且是到有關機構去登記結婚,只承認帶有結婚證的婚姻關係。就算是夫妻雙方同居,然後未婚生育的小孩,這時候也不能夠將對方按照夫妻關係來計算,充其量只能夠算是未婚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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