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XX與楊XX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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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歐XX,女,仫佬族,住福建省龍巖市武平縣。

歐XX與楊XX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高慶強,廣東民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崔XX,廣東XX。

被告:楊XX,男,漢族,住茂名市電白區。

原告歐XX訴被告楊XX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一案,原告於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立案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黃XX適用簡易程序於2014年9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歐XX及其委託代理人高慶強、崔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歐XX訴稱,原、被告於1995年初經朋友介紹相識,雙方於1995年11月在被告家裏按當地風俗舉辦婚禮,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登記結婚。1996年12月24日生育長子楊XX,1998年11月4日生育次子楊XX。從1999年起被告性格變得孤僻,好吃懶做,沉迷上賭博,對家庭絲毫不關心。為了兩個兒子的生活,1999年下半年原告帶兩兒子回廣西孃家生活。後迫於生活,2000年初原告帶兒子回被告家交由被告父母幫助看管,而原告打工掙錢撫養兒子,一直至2005年。在此十年中家裏的一切生活開支全部依靠原告來支撐,被告從沒有給過生活費用,而且還經常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原告處處避讓,但被告還是不知悔改。原告無法容忍,2006年初原告便帶次子楊XX離開被告家,開始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已經分居8年,期間,被告對原告及次子楊XX的生活不聞不問,原告自己一邊打工一邊照顧楊XX生活及學習。原、被告之間再沒有和好共同生活的可能。原、被告同居期間沒有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原告訴請法院判令:非婚生次子楊XX由原告撫養,長子楊XX由被告撫養,撫養費各自承擔。

被告楊XX未向法院作答辯及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告歐XX與被告楊XX於1994年相識,1995年雙方按農村習俗舉辦婚禮、開始同居生活,二人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期間原、被告生育有兩個兒子:長子楊XX於1996年12月24日出生;次子楊XX於1998年11月4日出生,自2006年起跟隨原告到福建省武平縣生活、學習,現在某中學讀初三。2014年8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次子楊XX由原告撫養,長子楊XX由被告撫養,撫養費各自承擔。

另查明,經本院依法對原、被告同居期間所生育的兒子楊XX進行詢問,其表示願跟隨原告生活。

本院認為,原告歐XX與被告楊XX雖於1995年按風俗舉行了婚禮,但至今未補辦結婚登記,其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其所生二子系非婚生子。但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父母對於其子女均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在本案中,原、被告自2006年分居生活後,非婚生子楊XX一直跟隨被告生活,非婚生子楊XX跟隨原告在福建省武平縣生活學習。從有利兒子的健康成長出發,楊XX由被告撫養、楊XX由原告撫養為宜。撫養費各自承擔。被告楊XX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案件的審理。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歐XX與被告楊XX同居生育的兒子楊XX由原告歐XX負責撫養,兒子楊XX由被告楊XX負責撫養,撫養費各自負擔。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歐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XX

書記員  樑XX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9、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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