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合同期辭職的違約金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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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滿合同期辭職的違約金怎麼算

未滿合同期辭職的違約金怎麼算

要看具體情況來分析。如果合同中有違約金的約定,則按照合同來進行。如果沒有約定,勞動者只需要提前一個月書面辭職,一個月後就可以離職了。沒有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技術培訓並約定服務期的以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情形可以給勞動者約定違約金以外,其他任何情形都不能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如果有約定也是無效的。合同未到期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提出書面辭職即可。

二、辭職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可能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滯留在原用人單位,會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正常的錄用手續,拿不到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材料,也不能繳納勞動保險。在這裏特別要提醒讀者的是,當合同中有服務期限或保護商業祕密約定,因而有違約金的約定的話,雖然當事人提前30天仍可以辭職,但是必須按合同違約金的規定給予賠償。

大多數情況勞動合同中是不可以約定違約金的,除非存在上述的情況的,勞動合同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其他情況約定的視為無效處理,如果勞動單位以違約金為由非法扣留勞動者的檔案的,應該去申請勞動仲裁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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