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與公司解除勞動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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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未與公司解除勞動會怎樣

未與公司解除勞動會怎樣?

未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有能會被開除,並且不支付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未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的員工,勞動者應當按時上班,勞動者不去的,用人單位可以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對勞動者予以開除,勞動者因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被開除的,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符合法定情形的,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在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時,應當同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勞動者要離開用人單位的,應當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不解除的,那就應當按時上班。勞動者不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對勞動者進行開除,然後屬於這種情況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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