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制度的相關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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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調解制度的相關介紹

隨着社會思想的不斷開放,公民追求個性與自由,而我國離婚率也呈不斷增高趨勢。為保障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應以緩和的調解方式處理離婚糾紛。下面,本站網站的小編為您解答離婚調解制度。

一、離婚調解的界定

離婚調解隨着社會思想的不斷開放,公民追求個性與自由,而我國離婚率也呈不斷增高趨勢。為保障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應以緩和的調解方式處理離婚糾紛。下面,本站網站的小編為您解答離婚調解制度。指當事人在無利益牽涉的、中立的第三人主持下,試圖化解雙方的矛盾,謀求多種解決方案並在相互妥協的基礎上達成協議的過程。離婚調解是以協助當事人正確處理離婚糾紛為宗旨而進行的調解,是中國土生土長的糾紛解決方式,它既是一個解決衝突的過程,又是一個使當事人決定自己生活的管理過程。在我國《婚姻法》中規定調解是司法中處理離婚案件的前置程序。

二、 離婚調解的分類

1.法院外非訴訟調解

在我國,婦聯、工會等社會團體的民間調解組織及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糾紛的處理是我國離婚案件中法院外的非訴訟調解,其調解的結果是當事人達成和解或雙方同意以其他非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離婚糾紛,並就爭議內容達成協議。

2.法院訴訟活動前的調解

法院附設調解是訴訟前調解。法院附設調解是離婚當事人提起訴訟的必經過程,是對以“第三人”的身份通過對離婚當事人通過説服、勸説和教育使案件儘可能的以調解結案。法院附設調解機構的調解是在離婚當事人提起訴訟之前的行為,在整個調解過程與訴訟程序毫無關係,是一種非訴性質的調解。

3 .法院訴訟活動中的調解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這裏的“應當”通常被理解為訴訟的必經程序,訴中調解應當在雙方當事人統一的情況下進行,不能在違背當事人意志的情況下進行調解。

離婚是夫妻感情破裂的結果,離婚涉及多方法律關係,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其不僅涉及解除夫妻關係,還涉及財產性利益及子女的撫養問題。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詳細內容,請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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