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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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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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這是當事人自願的選擇,而不是法律強行要求的。就是沒有辦理公證,對結婚證的領取也是沒有什麼影響的。但在一些情況下,可能需要未婚男女辦理婚前財產公證。那到底哪些情況下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情況下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1、婚前一方已經取得產權證的。

因為現在的婚姻法規定婚前的財產永遠是個人的,不會因結婚達到一定年限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所住房屋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決標準是以房屋產權證為準。

因為這種情況下房子在誰名下就是誰的財產,所以離婚時該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分割。

3、婚前已經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後才能拿到房產證的。

這種情況並不以拿到房產證的日期來界定財產歸屬,否則顯失公平。

4、婚前按揭購房,已辦理了貸款手續,購房合同和銀行的貸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義籤的。

這種情況下,房子是婚前個人財產,但婚後所還貸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補償給對方一半,要注意的是:補償的一半也僅是婚後還貸的錢,它僅限於本錢,並不包括房屋升值部分。

二、強烈建議去作婚前財產公證的情況:

1、婚前,一方出資購房,對方不出資,但購房合同、交款發票等手續全在對方名下的;

2、婚前雙方(包括雙方家裏均有出資的情況)共同出資購房的;

公證為共同財產的,可以寫明各自佔有整個房產的比例,可以各佔50%,也可以根據出資比例確定。

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程序:

辦理公證屬於公證處的業務,據瞭解,各公證處的辦理程序及所需要的手續略有不同,所以,要諮詢房產公證具體事項,客觀地講,只能建議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公證處去諮詢。有些還沒有取得房產證的,可以諮詢公證處能否辦理,如果辦不了,建議辦理日後房產歸屬協議的公證。

現如今公民的財產範圍都多了起來,而很多夫妻也會在婚後因為財產問題產生糾紛,因此不少未婚男女就會選擇在結婚之前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但此時需要注意,在哪些情況下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沒有必要全部都去辦理一個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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