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裏的遺棄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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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裏的遺棄是如何規定的?


不僅我國刑事法律、社會治安以及行政法律中,有關於遺棄罪處罰的規定,在婚姻法之中,也有關於遺棄罪的處罰規定,具體來説,婚姻法裏的遺棄是怎樣的呢?在結婚後,男女雙方需要互相扶持,在對方生病期間,需要相互照顧。


一、婚姻法裏的遺棄是如何規定的?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44條、對家庭暴力、遺棄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支付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2、45條、對重、家庭暴力、遺棄或虐待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提出刑事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綜上,遺棄是指,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另一方,不履行其應盡的義務的違法行為。如父母不撫養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贍養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養對方的義務等。遺棄以不作為的形式出現,該為而不為,致使被遺棄人的權益受到侵害。

3、對於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則構成遺棄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61條追究刑責。

4、《婚姻法》規定,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5、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賠償費的判決。

二、遺棄行為的認定

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成員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成員不履行行其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為。

1、此處“需要贍養、撫養和撫養的成員”是指家庭中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

2、這裏“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備或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給予供養,或雖有一定的經濟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照顧的情況。

3、這裏的“贍養、扶養、撫養”不僅指物質上的供養,還包括生活上的幫助、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撫慰。

隨着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對老人的精神贍養日益顯得重要。遺棄行為的受害人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病殘者和缺乏獨立生活能力的人,這就使得遺棄行為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4、婚姻法禁止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明確規定遺棄行為的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訴;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5、我國刑法第183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裏所指的情節惡劣,通常是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着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由於遺棄造成病、殘、死亡後果的等情況。

法律還規定,對於由於遺棄而引起被遺棄人精神失常、自殺、死亡後果的,或者基於一慣玩弄女性而遺棄婦女或兒童的,應當從重處理。

可以知道,在遭受對方遺棄之後,可以按照既定的規定,向當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提出救濟請求。由於這是一種自訴類型的案件,故而即使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但是不向司法機關提出救濟請求,也是不能得到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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