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時間的界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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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時間的界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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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中規定夫妻要是因為感情不和而持續分居兩年或更長的時間,那麼可以向法院申請離婚。但實踐中對分居時間的界定還是比較困難的,到底這個分居是將該如何計算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分居時間如何計算

(一)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後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

(二)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説,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二、怎麼認定夫妻分居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規定,如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可以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法院可據此判決離婚。那麼如何證明夫妻確已分居呢?這也是各位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問的比較多的問題。婚姻家庭律師網的徐曉潔律師針對這一問題,解答如下:

1、分牀不分房,法院難認定是分居

多數夫妻感情不和後,由於經濟狀況的原因或是子女等方面因素,不能分居生活,首先可能是不同牀但卻在一個房間或是一套房子裏共同生活。夫妻常年沒有性生活。但如果一方以分居為由提起訴訟離婚時,而另外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法院一般不予採信。

這種案例徐律師遇到很多,一對老夫妻常年性格不合,分室而居近十年,甚至分灶吃飯,但由於僅一方陳述,而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另一方否認,法院無法認定分居事實。

2、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的原因,分居生活,但不一定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婚姻法認定感情破裂必須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同居,如國外求學或是工作搬遷,即使分居兩個城市或是兩個國家,也依然不屬於婚姻法中“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這種分居事實基礎上,還可以提供其他夫妻感情不和的證據,則證明力度加強,可以判決離婚的可能性也更大一些。

法律要求夫妻分居時間必須是持續不斷的兩年或更長的時間,而這也就是關於分居時間的界定,要是達不到這個要求的話,那麼即使其他條件滿足了,法官也是不會判決夫妻離婚的。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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