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能行政複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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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能行政複議嗎?


很多人對協議離婚的效力不是很清楚,並且很多人以為協議離婚之後的救濟途徑是進行行政複議,這個從根本上來説就是錯誤的,因為行政複議僅僅只是針對行政行為,而協議離婚很明顯是一種民事行為,那麼現實生活當中協議離婚能行政複議嗎,以下是小編的看法僅供大家參考。


一、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有什麼區別

協議離婚

(一)協議離婚的概念和條件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根據法律規定合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根據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願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經有適當處理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併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婚姻登記具有管轄權;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必須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但有一下情形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1)一方當事人請求登記離婚的;

(2)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債務清償未達成協議的;

(3)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4)雙方當事人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二)協議離婚的辦理

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由通過行政程序進行的協議離婚的民政部門主管。具體的婚姻婚姻登記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社區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三)離婚登記的撤銷

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佈解除婚姻無效並收回離婚證。

如果當事人認為其符合離婚條件的,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訴訟離婚

(一) 訴訟離婚的概念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婚後子女撫養或遺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審理後,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

訴訟離婚中有兩項特殊保護:

(1)在訴訟中對現役軍人的特殊保護。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失的除外。

(2)在訴訟離婚中對女方的特殊保護。婚姻法第34條、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5條的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請求離婚。

(二)訴訟離婚的法律原則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我國法院判決離婚或不離婚的原則。

二、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選擇哪個比較好

關於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的選擇,通常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民政部門協議離婚程序便捷,當事人可首先考慮。但是協議離婚的前提條件是雙方都同意離婚,並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各種問題必須全部達成一致意見,否則,民政部門不予辦理協議離婚手續

(二)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綜上所述,針對現實生活當中協議離婚能行政複議嗎這一問題,大家可以看出,協議離婚是夫妻雙方的一種民事行為,他跟訴訟離婚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因為訴訟離婚多了法院一方,但是就算是訴訟離婚,也是不能提起行政複議的,如果不服法院判決,是上訴而不是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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