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能否行政複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8W

結婚登記能否行政複議?

我國的年輕人對於結婚的問題越來越魯莽和輕率,選擇閃婚。在這種心理驅使下,婚後總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如果對於結婚登記程序有異議,要怎麼辦呢,有人會問,結婚登記能否行政複議?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結婚登記能否行政複議?

雖然,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對結婚登記有着嚴格的條件規定和程序規定,比如男女雙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自願結婚,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符合結婚的年齡,必須雙方到場等等。但是,現實生活中,一些地方在執行法律規定方面存在不少問題,在登記結婚時,比如未到法定婚齡用虛假證明登記結婚,弟弟用哥哥的名義登記結婚,妹妹用姐姐的名義登記結婚,或則一方未到場,兩方均未到場就辦理了結婚登記,或則不屬於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超越管轄權登記結婚等等現象時有發生,給婚姻家庭、社會帶來諸多不利因素。

根據以前的規定,對於這些情況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反映、舉報,要求他們內部自行監督,查證屬實後予以撤銷。筆者在四川渠縣就遇到一例,男女雙方相識戀愛後不久便同居生育一女,但相處中女方認為男方性格怪異、脾氣暴躁,不願去辦理結婚登記。為此雙方鬧得十分厲害,女方無法再繼續與男方生活下去,於是外出務工。誰知女方前腳一出門,男方便託關係去辦理了雙方的結婚登記。兩年後,女方認識了一位心儀的男孩,準備結婚時方知已被前男友登記結婚了。為此,我們收集了相關證據,證明了婚姻登記機關在為這一對男女辦理結婚登記時,女方根本不在四川渠縣的事實,既然人都不在家鄉,自然不可能到婚姻登記機關去登記、具結申請辦理結婚登記了。後來,民政局查證屬實,撤銷了該婚姻登記。

隨着《民法典》頒佈,過去對在辦理婚姻登記存在瑕疵的情形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的制度,也因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和相關原因無法再繼續下去,什麼情況你都得通過法院解決。在《民法典》之前法律的實施中,的確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並不是都要通過法院來解決,也不是什麼都能由法院來解決。比如説,男女一方未到場辦理了結婚登記,按照《民法典》和相關解釋,要解除這一存在瑕疵的婚姻關係只能起訴離婚。但是,往往在這種情況下,未去進行結婚登記的一方無法提供結婚證,無法證明夫妻關係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根本不會受理。因此你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去查閲,複印婚姻登記檔案。可是,婚姻登記機關在提供檔案查詢時又要求當事人提供法院的受理通知書,否則不予提供。可想而知,當事人包括律師在面對這樣的情形下是無計可施的。

通過結婚登記修改的法律演變歷程,我們可以看出行政複議的條件,是婚姻登記的一方否認登記瑕疵,或者不服登記修改的內容,如果當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