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撤銷婚姻登記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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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是一鍵令人開心的事,結婚代表着家庭的誕生。但是在這個開放的社會,閃婚已經是正常的現象的,大家已經見多不怪了。有的人結婚就是一時沒有想好,導致了後悔,就會申請婚姻登記行政複議,也有的人申請了婚姻登記行政複議後會後悔,那又該如何申請撤銷婚姻登記行政複議呢?就讓小編帶您看一下。

如何申請撤銷婚姻登記行政複議?

一、如何申請撤銷婚姻登記行政複議?

(1)婚姻登記機關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3、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2)當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3)符合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處按以下程序進行:

1、查驗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2、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

3、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4)撤銷決定

婚姻登記處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

(5)撤銷公告

婚姻登記處應當將《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

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6)不予受理的情形

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二、名字登記錯誤能否撤銷婚姻登記

一方不能以名字登記錯誤主張撤銷結婚證。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受脅迫結婚的人才有權利申請撤銷結婚登記,其他情況不行。如果婚姻登記時當事人名字被登記錯誤,當事人只能對婚姻登記機關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而不能要求撤銷結婚證。

以上就是如何申請撤銷婚姻登記行政複議的方法和如何撤銷婚姻登記的方法,根據上文所言,申請撤銷婚姻登記行政複議是有條件的,只有特殊情況下才可以撤銷。因為要視情況而定,所以具體的詳細資料還需要向相關機構進行諮詢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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