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結婚要件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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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必須具備兩個條件:即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
實質要件:
①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②必須達到法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
③必須一夫一妻制。
形式條件:結婚行為是形式條件,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其婚姻方可有效。
根據《婚姻法》第5條、第6條的規定:
結婚的法定條件是:
(一)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一方對另一方的強迫或任何第三人干涉;
(二)雙方達到法定婚齡:男滿22週歲,女滿20週歲;
(三)雙方均無配偶,以符合一夫一妻制。
同時在第7條規定禁止結婚的條件: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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