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是包辦婚姻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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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是包辦婚姻違法嗎?

男女之間從相識、相知到相戀、相愛,最後走進婚姻的殿堂,這整個過程都是雙方自由意識的體現,不受任何人的強制和逼迫並被法律所保護,但在舊社會、甚至現在的一些偏僻邊遠地區,婚姻習俗還是受封建思想和傳統陋習左右,夫妻間的婚姻關係仍然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辦形式建立,那麼,夫妻是包辦婚姻違法嗎?

夫妻是包辦婚姻違法嗎?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民法典》還規定,包辦、買賣的婚姻都屬於可撤銷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如果是受脅迫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請求,應自婚姻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婚姻自由,是我國公民享有的一項重要的權利,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公民有權依照法律和自己的意願決定結婚和離婚,任何人都不得橫加干涉和強制。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權利的行為。

“暴力”,主要是指使用捆綁、吊打、禁閉、強搶等手段,使被幹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暴力干涉”是構成本罪的主要特徵,沒有使用暴力的,不構成本罪; 如果行為人採取的暴力行為,不足以干涉被害人行使婚姻自由權利的,不構成本罪。 需要指出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在沒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況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的才處理,對於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機關不能主動受理,也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當然,如果被害人受強制或者威嚇而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而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屬於公訴案件,不必由當事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司法機關可依照自己的權限提起訴訟。

根據刑法的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死亡”,主要是指由於行為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自殺身亡等。

綜上所述,關於夫妻是包辦婚姻違法嗎,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民法典》中有明確的規定,嚴令禁止包辦婚姻,即使是包辦婚姻已經形成,受害人也可以在1年內申請撤銷,同時,對於有暴力脅迫行為的,將對當事人判處不超過兩年的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判處2-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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