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中軍人婚外情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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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中軍人婚外情如何處理?

法律規定中軍人婚外情如何處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軍人在外面有婚外情的,是屬於重大過錯的情形,軍人的配偶是可以要求離婚的,軍人不同意離婚的,配偶可以起訴離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軍婚的保護】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軍人存在婚外情的認定依據是什麼?

蒐集對方出軌的各項證據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才能在訴訟中被法院予以認定:

(1)證據需要具備關聯性。

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有內在的聯繫。也就是説,只有對於認定要件事實有幫助的事實材料才有法律意義。

具體到賓館開房記錄,其和夫妻一方的出軌之間只存在間接的聯繫,不能直接證明夫妻一方和他人出軌或婚外性行為,因為其到賓館開房既可能是用於出軌,也可能是其工作出差時使用,還有可能是用於工作洽談之用。

(2)證據需要具備客觀真實性。

證據的客觀真實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這就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篡改證據。

在發生時,夫妻一方取得的賓館開房記錄往往是通過公安系統的內部關係取得的,或者是通過社會上的調查取得的,因此這樣的賓館開房記錄往往是沒有出具單位的印章,所以這樣的賓館開房記錄要證明其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就存在一定的難度。

當然,如果當事人可以根據沒有出具單位印章的賓館開房記錄,聘請律師申請法院的調查令進行調查,根據調查令所取得的賓館開房記錄就具備了客觀真實性。

(3)證據需要具備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作為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並且其獲得、提供、審查、保全、認證、質證等證據的適用過程和程序也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綜上所述,軍人婚外情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解決處理,如果軍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與配偶達成共識諒解可以正常生活,但是如果軍人的配偶不能原諒想要離婚,即使感情出軌的軍人不想離婚,對方也可以採取起訴的方式來結束婚姻關係。這是由於軍人婚外情屬於有重大過錯的情形,不受需要軍人同意才能離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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