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法院一般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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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離婚法院一般怎麼處理

起訴離婚法院一般怎麼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1、判決不準離婚的,原告不能在六個月內重新提起離婚訴訟,除非有新情況、新理由。被告提起離婚訴訟的,則不受六個月的限制。這樣做的目的為了給雙方一個緩衝期,比較婚姻關係不同於其他民事關係,婚姻關係摻雜了太多的感情在裏面。新情況和新理由類似於民事訴訟中的新證據,應該是判決不準離婚後發生的,並且足以證明夫妻之間感情已經破裂。

2、調解和好的,原告也不能在六個月內重新提起離婚訴訟。調解和好一般是指經法院調解原告撤訴。

按撤訴處理的,原告不能在六個月內重新提起離婚訴訟。

按撤訴處理的情形,一般是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原告沒有客觀理由,不交納訴訟費的,按撤訴處理。

二、離婚訴訟費要繳納多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為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

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但是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負擔,則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當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決定,負擔訴訟費用。

起訴離婚法院一般會根據實際情況,在法律的範圍內做出判決,此時要是想要法院判決離婚的話,則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夫妻之間確已感情破裂。當然,在訴訟的過程中也是需要進行調解的,因此夫妻最終也是有可能被調解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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