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訴訟請求行政訴訟的情形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1W

一、駁回訴訟請求行政訴訟的情形有哪些?

駁回訴訟請求行政訴訟的情形有哪些?

(一)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的審判權限範圍的;

(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複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複議的;

(八)起訴人重複起訴的;

(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十)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

二、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雖然都是請求方的訴訟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兩者在實踐運用中有着本質的區別。

1、適用法律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程序法;而駁回訴訟請求既可適用程序法,又可適用實體法。

2、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的訴訟主體是單一的,主要適用針對原告的起訴;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的主體是多元的,既可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針對被告的反訴請求以及有單獨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主張。

3、採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駁回起訴是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應當採用裁定形式;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實體意義上的訴權的確認,必須採用書面判決。

4、適用階段不同。駁回起訴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後,訴訟程序剛開始階段時適用;駁回訴訟請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審理完畢階段時適用。

5、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立案後經審查查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權利;而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後,認定訴訟主體的訴訟請求或主張證據不足或者超過訴訟時效又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護的訴訟請求或主張判決予以駁回。

6、法律後果不同。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告再次起訴的,如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後,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就代表着這起案件不能成立,對於起訴人不能對此案件進行起訴,因此,我國也是專門給出了相關的規定,就是為了讓公民在進行起訴時候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的條款來,從而才不會浪費時間,讓自己的利益受損。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