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婚前約定對離婚時房產分割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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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婚前約定對離婚時房產分割無效?

姑娘馮某和小夥王某,都是80後,2009年5月兩人在網上聊天認識,熱戀,如膠似漆,同居兩個月,馮某意外懷孕,兩人決定生下孩子,馬上結了婚。

可好景不長,日子久了,兩人發現婚前瞭解不夠,無論是性格還是生活習慣都有很大差異。2011年6月孩子剛滿週歲,兩人便離婚了,孩子由王某撫養。

在分開的一年時間裏,兩人覺得離婚對孩子今後的身心將造成影響,商議決定復婚,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但這次復婚,馮某有了新想法:復婚前提是王某必須把他名下的那套房子,加上馮某的名字,並要求王某寫下書面的婚前協議,如有違反,須賠償馮某50萬元。

馮某認為,這要求是對自己的保障。王某雖然感覺彆扭,但還是同意了,簽了一份婚前協議,約定:雙方登記結婚後,王某將馮某的名字寫到自己房子的房產證上,併到房管所辦理相關手續。

2012年11月,雙方如約辦了復婚手續,婚後,馮某多次要求王某加名字,但王某一直不肯,為此,今年2月馮某起訴到法院要離婚,要求撫養孩子,同時拿出婚前那份協議,要求確認自己為該房產的共有權人並分割該房產。

法庭上,王某説,離婚可以,孩子也同意歸馮某撫養,但這套房子是他的婚前個人財產,雖然在復婚前簽訂了婚前協議,不過這份協議有違公序良俗,説得簡單點,馮某是以財產作為登記結婚的條件。現在,他不同意加馮某的名字。

最後法院作出判決,准予離婚,孩子歸馮某撫養,但關於房屋還是歸王某個人。

馬波律師説法:

婚前簽了“房子加女方名字” 的協議,為什麼女方沒能分到房子?

餘杭法院承辦法官認為,本案的性質應當屬於房產贈與。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6條規定,夫妻之間贈與房產應按《合同法》第186條,即贈與必須要以房產登記為準。

本案中,王某簽下婚前協議,就是作出了贈予表示,但未到房產管理局登記前,他仍然有權處置這個贈予權,也就是説,王某同意在房產證上加馮某名字,但實質性的房產變更並沒有完成,所以王某完全可以在贈予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予。

馮某的訴請就是要求“繼續履行協議”,根據法律規定,視為“無理”,所以法院判決駁回馮某的該項訴請。

餘杭法院一位專門辦理離婚案的法官説,餘杭法院2011年受理的婚姻類案件工作997件,2012年增加到1172件,同比增加17.6%。

根據他多年辦理的離婚案件情況分析,結婚3至7年是離婚的高發時期,這段時期年輕夫妻的感情相對不太穩定,離婚率較高。而引發離婚訴訟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1、缺乏家庭責任感,未能承擔起應負的責任。2、婚前缺乏瞭解,婚姻基礎脆弱。3、一方的過錯行為造成的婚姻破裂。4、與一方家長關係緊張導致的家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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