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的證據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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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離婚證據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書證
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特徵事實的書面材料。
(二)物證
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
(三)視聽資料
指以錄音或錄像、磁帶所反映的聲音或圖像,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的信息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四)證人證言
是指證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
(五)當事人陳述
指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指鑑定部門運用專業知識對當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研究後所做出的科學判斷結論。法院對專門性的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交由鑑定部門進行鑑定。鑑定部門和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結論,並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蓋章。
(七)勘驗筆錄
指勘驗人員在現場勘驗時所製作的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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