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起訴離婚需要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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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起訴離婚需要什麼證據

如果起訴離婚需要什麼證據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

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

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

需要注意的是,第三者的證據取得需要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否則法院一般是不會採信的,在證據取得方面如果不知道怎麼做可以先諮詢專業律師。

4、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

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雙方經濟狀況

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7、住房證據材料

產權證、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係的意見。

8、子女狀況

提供子女出生證、户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9、財產清單

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如果夫妻雙方都比較富裕,則需要調查清楚一方的財產情況,以免遺漏,還要防範一方轉移、隱匿財產。如果是另一方的收入比較高,有必要查清對方的財產情況了。

二、什麼樣的情況下才算分居

1、分居要具備——感情不和、分開居住、不履行夫妻間義務

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因為其他原因。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比如,一個工作在北京,一個工作在上海,現一方提出離婚,提出已分居了兩年,因為有工作地點的因素,法院很難認定構成民法典上的分居。

2、夫妻常年異地居住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許多人不理解如果夫妻常年異地居住,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當然不一定算法律上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誌。

3、同居不履行義務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如果同住一套房,不在同一張牀睡,但感情不和,不履行夫妻間相互的義務,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這種情況下法官在開庭時開庭時難以認定同居,例如一旦一方否認分牀睡,另一方不好舉證證明分牀事實或沒有性生活事實,因此不認定為分居。

起訴離婚需要有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破裂,如果有孩子還有離婚財產的情況下,還是要進行詳細列明的。離婚還可以進行起訴離婚,起訴離婚會有一個冷靜期,時間是30天,過了30天就可以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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