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需要什麼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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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需要什麼證據嗎

一、起訴離婚需要什麼證據嗎?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

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

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

需要注意的是,第三者的證據取得需要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否則法院一般是不會採信的,在證據取得方面如果不知道怎麼做可以先諮詢專業律師。

4、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

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雙方經濟狀況

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7、住房證據材料

產權證、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係的意見。

8、子女狀況

提供子女出生證、户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9、財產清單

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如果夫妻雙方都比較富裕,則需要調查清楚一方的財產情況,以免遺漏,還要防範一方轉移、隱匿財產。如果是另一方的收入比較高,有必要查清對方的財產情況了。

二、起訴離婚的時間是多久?

1、雙方已經達成離婚協議,但通過訴訟到法院要求離婚解除婚姻關係的,一般三個月內審結,由法院出具離婚調解書或者離婚判決書作為離婚憑據(通常是離婚調解書)

2、若對方不同意離婚,除非有符合婚姻法第 32條規定的情形,否則只要對方不同意離婚,人民法院針對第一次起訴的案件,一般都判決不准許雙方離婚。在該判決生效後(若雙方均不上訴,在判決作出15 日後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六個月,你可再次訴訟(指第二次起訴,但非指“二審”。所謂二審,是之一審的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在法律規定的期限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若一審法院判決不准許雙方離婚,且原告沒有有效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的,建議當事人千萬不要上訴,因為上訴二審法院基本上都是維持,對當事人而言唯一的結果就是又浪費幾個月的時間,拖延了第二次起訴的時間。),再次訴訟人民法院一般都判決准許雙方離婚。

3、人民法院現在審理民事案件一般都先使用簡易程序,若對方不同意離婚,基本上都會在三個月之內結案(簡易程序的概念是審理期限不超過三個月),在司法實踐中每個法院的具體情況有一定的差異,有的法院判決不准許雙方離婚的案件有時可能會在一個月內甚至一週內結案(例如上海部分法院的速裁庭審理的案件)。若人民法院在簡易程序中未能審結案件,可轉入普通程序(審理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審理,但一般情況下轉入普通程序審理就意味着法院準備判決離婚,只是因為案情複雜,無法再三個月內審理完畢,所以普通程序也不見得是壞事。

任何的民事官司或者是刑事案件在開展訴訟活動的過程當中都是圍繞着證據在審判的,對於起訴離婚來説也並不例外。即使是真的收集不到任何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那關於共有財產,還有爭奪子女撫養權對於自己有利的證據等這些還是應該準備齊全的,沒有有力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那最終的結果就有可能是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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