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訴離婚中哪些情形屬於過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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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起訴離婚中哪些情形屬於過錯方

在起訴離婚中哪些情形屬於過錯方

1. 一方有重婚行為的屬於過錯行為

一方在已經有婚姻狀態的情況下又與第三者達到結婚的狀態,屬於重婚,我國民法典》保護一夫一妻制,構成重婚罪的還將承擔刑事責任。

2. 一方有與他人同居的屬於過錯行為

一方已有合法配偶,還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同居的。

3. 一方有家暴行為的屬於過錯行為

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實施家庭暴力,以毆打、殘害、捆綁、限制人身自由等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造成身體、精神等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4.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屬於過錯行為

符合長期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的屬於過錯行為,對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不履行應盡的義務,比如生病不給治病、不照顧。

以上就是四種法定的過錯行為,要注意的是,我們平時認為的過錯行為不一定符合法定的過錯行為,比如我們常説的一夜 情就不符合法定的過錯行為,因為既沒構成重婚也沒構成與人長期同居的情形。

但是如果要以對方出軌為由起訴離婚,法院會以此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注意收集合法的證據。

二、離婚損害賠償無過錯方舉證困難嗎

造成無過錯方舉證現狀的原因,根據法律規定的幾種情形來説,在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案件中,普遍存在着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缺乏充分的證據支持。再如,在以重婚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作為法定事由請求賠償時,其舉證相對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舉證更為困難,重婚中的後一婚姻若為登記婚,其舉證當然較為容易,但倘若是事實婚姻,則其舉證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舉證面臨相同難題。

如果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並且同意離婚,則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損害賠償。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請求而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對損害賠償另行起訴;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被告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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