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屋補償款税還需要繳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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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屋補償款税還需要繳納嗎

一、離婚房屋補償款税還需要繳納嗎

是不需要繳税的。政府徵收集體土地,公司獲得補償,不徵收“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税。根據我國現行法規,《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税税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税發〔1993〕149號)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税。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税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8〕277號)也規定,納税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徵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税税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税發〔1993〕149號)規定,不徵收營業税。

税收税款的繳納行為在我國自古以來就有,特別到了現代隨着經濟交易關係越來越複雜, 所需要繳納的税款項目也越來越多, 往往有許多人並不清楚,自己所進行的行為是需要進行税款的繳納導致偷税漏税行為。

公房,離婚後房產拆遷補償還有份嗎?如何分割離婚房屋拆遷補償?

公房是指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歸國家所有,居住人沒有產權的房屋。按照法律規定,未取得產權的公房,離婚需要確定由哪方進行使用居住,並對另一方給予補償。對於公房拆遷補償的,政策一般是對居住人進行補償。因此,對於未取得產權的公房,離婚後未取得居住使用的一方,也是沒有權利分割離婚房屋拆遷補償款的。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離婚後還有份嗎?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款,離婚後還有沒有權利分割視政策的規定而有所不同。如果集體土地上,也就是上的房屋拆遷,對宅基地住房的產權人進行補償的,則離婚後未取得房產產權的一方無權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如果政策規定按照户口進行拆遷補償,則户口未遷出的,可以要求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户口遷出的,根據政策的規定,則離婚後無權要求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

綜上所述,離婚房屋補償款,並不需要交納額外的税費,因為離婚房屋補償款和房屋徵地補償,並不屬於同一種補償,這種補償款是由國家補償給房屋被國家徵收的那些居民賠償的金額,而當離婚時,這些補償款應當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平均分配給兩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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