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法司法解釋中事實收養的認定與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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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法司法解釋中事實收養的認定與解除?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收養法》及其司法解釋將廢止。

《民法典》承認事實收養關係的存在,而《民法典》中具體説明了事實收養關係的認定條件及解除事實收養關係的途徑。本站將在下文中為您詳細闡釋《民法典》中事實收養的認定與解除。

一、事實收養關係的認定

只有滿足了以下四個條件,事實收養關係才成立。

一、收養當事人雙方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公開承認其養父母養子女關係,以父母子女相稱,併為羣眾及有關組織所公認;雙方相互間有扶養的事實。

三、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已終止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四、未曾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

對此,中國有關政策規定:親友、羣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係對待。據此,凡符合前述條件的事實收養,國家承認其收養的效力,並予以法律保護。

收養法司法解釋中事實收養的認定與解除? 第2張

二、事實收養關係的解除途徑

事實收養關係的解除分為兩種情形:

一、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就是説,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一致訂立協議解除這種事實收養關係。但是,第一千一百一十六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就是説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看是否達到了《民法典》規定的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標準,如果達到了就會判決解除收養關係。簡而言之,其一雙方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其二就是通過訴訟解除,由法院判定是否達到了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

收養法司法解釋中事實收養的認定與解除?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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