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收養的兒童 - 監護人怎麼養孩子合法?
我國對於自己的子女構成除了正常的合法生育外,還可以進行相應的收養制度。那相關的當事人怎樣進行收養才符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呢。下面小編就監護人怎麼養孩子合法都有哪些規定,這一類問題為大家進行相關的解答。
一、收養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二、收養子女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條 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條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第一千一百零二條 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三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和第一千一百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四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願。收養八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三、具體程序:
1、收養登記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第一款:收養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A、辦理機關
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
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棄嬰、兒童和孤兒的發現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
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者由監護人監護的孤兒,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緝拿户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組織做監護人的,在組織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
收養三代以內的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繼母收養繼子女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
B、具體程序
(1)申請
(2)審查
(3)登記
2、收養協議和收養公證(並不是收養的法定形式要件,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
A、收養協議
(1)訂立收養協議的當事人均需符合民法典的收養成立的條件;
(2)收養協議的主要條款,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收養目的、收養人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和撫養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以及雙方要求訂立的其他內容。
(3)收養協議的形式為書面協議。
B、收養公證
(1)當事人要求辦理時,才依法辦理。
(2)辦理時,公證機關應當就對申請收養的當事人條件和收養協議的內容進行審查。
(3)收養公證的文件由公證機關保管。
在我國的相關規定中有着較為嚴格的流程辦理。相關的收養人需要具備相應的收養條件才能進行收養。通過我國的正規的渠道,一般是福利院進行合法的收養,還應做相關的收養公證來保證雙方具有合法的效力,才能對收養的兒童進行教育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