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定義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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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婚姻定義是怎麼樣的?

事實婚姻定義是怎麼樣的?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 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願結婚;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無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5、 須無禁止結婚的疾病(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二、事實婚姻的認定要注意什麼問題

(一)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業已構成重婚。

(二)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三)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羣眾所公認。也就是説,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羣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四)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在當代社會,現在雖然我們已經不説事實婚姻這個概念了,但是在以前是存在着事實婚姻的,並且我們國家對於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也是予以認可的,也就意味着在94年之前的事實婚姻都可以認定成為夫妻正常的關係,在離婚的時候也是按照夫妻來進行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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