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法條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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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的法條規定是怎樣的

事實婚姻算是一個歷史性的名詞了,以1994年2月1日為分水嶺,現如今我們是有條件的承認事實婚姻,但是在之前的一些法律中,還是有關於事實婚姻的法條規定。下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我國關於事實婚姻的法條規定是怎樣的。

一、事實婚姻的法條規定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根據這條規定,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可以按事實婚姻處理,即這種婚姻才是法律上的事實婚姻,才受法律保護,在離婚時對於子女、財產的處理都可以參照登記婚姻處理。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後,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才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在向法院起訴離婚時需補辦結婚登記的,否則法院將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二、事實婚姻的構成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願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綜上可知,我國關於事實婚姻的規定,主要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中的第5條中,詳細內容大家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現在已經是不承認事實婚姻,如果還有類似行為的話,一般是被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的。希望本站小編整理的文章,可以幫助你解決相應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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