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繼承權問題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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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婚姻的繼承權問題是怎樣規定的?

事實婚姻的繼承權問題是怎樣規定的?

事實婚姻的繼承權問題規定是以時間節點,也就是1994年的2月,一是如果在此之前的話,那麼可以認定成為婚姻關係雙方具有繼承權,如果説在此之後沒有辦理補辦登記的話,就不具有繼承權。根據我國《婚姻法》第8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必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且我國《婚姻法》、《繼承法》關於配偶之間有繼承權的規定也只適用於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夫妻。

針對這一讓會現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6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事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因此,根據該法第5條的規定,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法定結婚的條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為事實婚姻,男女雙方互有繼承權。1994年2月1日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經補辦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有繼承權;未補辦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無繼承權。

二、事實婚姻與法律婚姻的區別:

1、從法律上説,事實婚姻是一種不合法的婚姻關係,它不受法律的保護;而合法婚姻是經《婚姻法》確認的婚姻關係,它不論何時何地都受法律的保護。

2、從人身關係上説,合法的婚姻關係一旦確立,夫妻雙方即享有相互扶助的義務,任何情況下一方都不能隨便遺棄另一方,否則將承擔法律上的責任;而事實婚姻的雙方卻不享有這種確切的人身關係,一旦發生意外事件,無論是哪一方要求合法權利時都無法得到法律上的充分保護。

3、從財產關係上説,合法婚姻所確立的財產關係是夫妻平等,兩人自結婚登記後即享有家庭財產的共同所有權,一方不能以另一方收入低於自己而否認對方的這種平等的權利(另有約定的除外),甚至以後夫妻關係如果發生變化,這種財產關係的平等性也不會發生變化;而事實婚姻卻無法保障這種財產關係平等性與合法性,以後一旦發生爭端,弱勢方的合法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

4、從子女撫養方面來説,合法婚姻關係的夫妻雙方都負有撫養子女相同義務,即使是雙方的婚姻關係結束,任何一方也不能免除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但是事實婚姻卻因為其婚姻關係在適用法律上就有困難,因而一旦婚姻關係發生變故,子女的撫養問題也無法得到很好的解決。

5、從財產的繼承上來説,合法婚姻關係所產生的夫妻雙方分別為對方的第一繼承人,一方發生意外或者死亡,對方是法律上的第一財產繼承人,任何人都無權剝奪;而事實婚姻卻無法保障這種財產繼承權。

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大家對於繼承權這個問題關注的還是比較多的,因為畢竟繼承權它涉及到自己的財產方面的利益。如果説是屬於事實婚姻的話,那麼男女雙方互相對於對方的財產是否具有繼承權是需要按照時間來規定的,如果是94年之前的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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