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贈予財產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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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形成事實婚姻後一方向另一方贈與財產的,如果造成贈與人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0.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18)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事實婚姻贈予財產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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