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繼承人有哪些人能最先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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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繼承人有哪些人能最先繼承?

第一繼承人有哪些人能最先繼承?法律規定了繼承人的順序,當有遺產繼承事件時,首先尋找各種形式的遺囑,遺囑可以是錄音形式、手寫形式或者錄像,最好多種一起訂立,一式多份,防止糾紛。若有遺囑,即使當事人將全部財產留給了無血緣關係的人,也有法律效力。沒有留下遺囑的,按照法定的順序繼承。以下是繼承順序資料:

一、遺產繼承順序

1、應該先看死者是否有遺囑,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

2、沒有遺囑的,應該確定哪些人可以作為繼承人?繼承人分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最後才是確定各繼承人的份額。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繼承法相關原文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特殊繼承順序糾紛

(一)轉繼承糾紛的處理

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尚未實際接受遺產之前死亡的,其應繼承的份額轉由他的法定繼承人繼承的行為。

常見的糾紛有其他繼承人侵犯轉繼承人的繼承權,或者剝奪轉繼承人的繼承權,遇到此種情況,侵權人應停止其侵權行為,並將應由轉繼承人所得份額歸還轉繼承人,並承擔侵權責任,賠償由於其侵權行為而造成的轉繼承人的損失。

(二)代位繼承糾紛的處理

我國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如有代位繼承糾紛,依據此條即可保障代位繼承權人的繼承利益。

父母、子女和配偶是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當沒有找到任意形式的遺囑時,按照第一、第二往下的順序繼承人順序繼承,作為繼承人應該盡各自的撫養義務,養老育幼,均等分得財產。法規中解釋了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的詳細含義。在特殊繼承順序糾紛中按照特殊方法處理,有疑問可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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