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後公有住房算遺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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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後公有住房算遺產嗎?

一、人死後公有住房算遺產嗎?

人死後公有住房不算遺產,普通房屋租賃權在我國是不可以繼承的。公房租賃權不同於普通房屋租賃權,出租人是國家,承租人死亡後租賃權的歸屬,應當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來確定。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他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因此,公房租賃權可以在原承租人死亡後有條件轉移,但不是繼承。

二、公有住房是否可以賣賣

(一)公房買賣的前提條件和法律政策約束,城市公有房屋買賣的條件如下:

1、公有房屋的買賣,買賣雙方必須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 規定的證明文件,也即公房買賣首先必須獲得國家的批准。

2、公有房屋買賣時,應當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房地產價格評估。

3、公有房屋必須經過交易審核後,方可辦理所有權登記。

(二)賣涉及公房初次買賣和公房的買賣後產權歸屬問題。

作為公有住房實現商品化的必然要求,公房出售使很多個人擁有了自己享有所有權的房屋。但是由於公房買賣是具有政策性的行為,出售公有房屋,並不是把公有房屋售出了事,也不意味着國家在公有住房出售後對居民的住房問題不再進行經營管理。政府在出售公有住房時,既要尊重價值規律,又要考慮居民的負擔能力,制定合理的價格,實現公有住房商品化和私有化的平穩過渡,這就形成了我國目前購買公有住房的部分產權現象。

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在國家規定的標準面積以內的,實行標準價。購房後擁有部分產權,即佔有權和使用權、有限處分權和收益權;可以繼承;可以在購房5年以後進行市場出售或出租,但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和租用權。售房收入扣除有關的税費後所得收益,按政府、單位、個人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職工擁有部分產權的住房,在自用和自住時受到法律的保護;將優惠購買的住房投放市場時,則受到法律的約束,不得高價出售或出租。

由此可見,公房買賣是不同於一般私房買賣的,即使辦理了產權證,其產權也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產權單位的制約。

(三)公房買賣合同的成立要件和合同履行問題。

公房買賣合同的成立要件應該是符合公房買賣的前提條件,符合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公有住房既然有公有的性質,那麼使用此類房屋的主體是沒有房屋的所有權的,對於此類不屬於個人私有財產的房屋,在死亡後並不能被當作是遺產來繼承。當然由於公有住房可以購買,故若是購買後獲得了房產證,那麼可以被依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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