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父母是監護人還是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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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父母是監護人還是户主

我們都能夠指導,作為監護人來講是有一定條件,並且孩子的監護人是父母,那麼有些人還會想要提出疑問孩子的父母是監護人還是户主?根據我們國家民法通則的規定、孩子的第一監護人就是父母,下面我們來通過文章的描述來詳細瞭解。

法定監護人是孩子的父母,不是根據户口,如果孩子與父母異地或者父母不具備監護能力,可以由其他親屬代為監護人。不是,户主一般是户口中輩分最長,而你的監護人是法律上的概念,如果有父母的,父母就是你的法定監護人。

什麼是監護人?

監護人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怎麼確定監護人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按以下程序與方式確定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二節 監 護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近親屬;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所以我們在閲讀過本篇文章之後,就能夠清晰的認識到了孩子的監護人是父母,而並不是所謂的,完全可以確定就是户主,因為户主可以是家裏的長輩,也可以是父母,但是並不能以偏概全,認為户主就是監護人,本篇文章就是關於孩子的父母是監護人還是户主全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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