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社會撫養費徵收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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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社會撫養費徵收的標準是什麼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是針對違規生育的行為制定政策,這一政策的實施對於違規生育是一種威懾,同時也是政府對計劃生育的一種補充政策,全國各地的社會撫養費標準是根據當地的經濟情況制定的,長沙社會撫養費標準的制定也是當地政府根據當地的情況在大的方針政策下制定的地方性政策。社會撫養費的標準的制定和違規生育的情況也是有一定聯繫的,小編根據相關政策對於社會撫養費的相關知識進行了整理。

一、年長沙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1、違法生育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下列規定對生育者徵收社會撫養費:

1)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徵收。徵收社會撫養費後補辦生育證。

2)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六倍徵收,其中經責令限期終止妊娠未及時終止妊娠的,應當從重徵收;重婚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六至八倍徵收;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徵收。

3)符合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懷孕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在子女出生前補辦結婚登記。非婚生育和非法收養子女的,依子女數量按本條前款第2)項規定標準徵收社會撫養費。

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所發生育證作廢,並不再安排生育

1)施行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2)謊報嬰兒死亡的;

3)遺棄、買賣、殘害嬰幼兒的。

3、社會撫養費、罰沒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二、社會撫養費徵收方式

1、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徵收的,應當下達《徵收社會撫養費委託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委託機關的名義徵收社會撫養費。

2、社會撫養費徵收實行徵繳分離。原則上由當事人到徵收主體指定的代理銀行繳款,或由所在單位代繳。當事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到代理銀行繳款的,由徵收機關或委託徵收機關征收。由當事人直接繳納的,按照就近繳款的原則,在規定時間內到代理銀行營業網點繳款,由代理銀行通過同城票據交換轉繳縣級非税收入匯繳結算户。徵收機關直接收繳和當事人所在單位代繳的社會撫養費,原則上於當日最遲在五日內解繳縣級非税收入匯繳結算户。縣級財政部門每月末將收繳的社會撫養費由非税收入匯繳結算户解繳同級國庫。

綜上所述,長沙社會撫養費的標準制定是根據生育情況以及當地的經濟情況制定的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政策。國家對於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目的是為了制裁違規生育的情況,違規生育的行為對於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都有一定的消極影響,而且是違反我國生育政策的行為,這種行為必然要受到制裁,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就是對這種違規行為的制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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