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親屬如何申請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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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親屬如何申請監護人?

一般來説,父母都是孩子的監護人,日常生活中要照顧其學習成長。如果父母有虐待孩子的行為,其它人可以要求變更監護,自己申請成為監護人。那麼,如何申請成為孩子的監護人?當事人要準備好申請書及其它證明材料,交給當地法院裁決,下面我們就一起通過本文了解下吧。

一、如何申請成為孩子的監護人?

民法典規定的指定監護的權力機關,是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指定監護可以用口頭方式,也可以用書面方式,只要指定監護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指定監護被指定人未提起訴訟時,自收到通知後滿30天后生效;在提起訴訟時,自法院裁決之日起生效。

二、哪些人可以成為監護人?

1、未成年監護人的確定

未成年人確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確定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3)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精神病人監護人的確定

對精神病人確定的監護人。從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角度來看,精神病人可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法律規定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相同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

(1)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2)其他近親屬;

(3)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並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

(4)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綜上所述,監護是重要的民事權利,孩子及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都需要他人監護。申請當監護人的,首先要符合條件,然後準備好身份證、監護證明等材料,到當地法院提交申請,請求法院做出裁決。當事人履行監護義務的時候,對孩子的財產要合理保管,不得擅自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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