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撫養權拒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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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撫養權拒絕執行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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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拒絕執行探視權的如何強制執行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但是須注意的是,這裏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為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此外,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應該就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具體安排做出約定,明確探視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等。離婚一方的探視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對方無故拒絕探視,協調無效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強制執行。當然,探視權是可以中止的,當出現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因素時,一方可以要求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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