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改子女姓名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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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改子女姓名的法律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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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扶養子女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在離婚協議中這一約定是有效的,即一方首先放棄對孩子的撫養權,這可以明確寫進離婚協議。

但是,這裏面有幾個細節需要注意,第一是不能同時雙方都主張放棄對孩子的撫養權,否則離婚協議中本條無效;第二是放棄撫養權的結果是形式上不撫養孩子,並不是放棄撫養義務,所以,對孩子必要的撫養費用等義務還是需要支付的;第三,應當充分考慮到孩子的選擇。

由上,我們可以明確知道,立字據放棄孩子的撫養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在夫妻協議離婚時應當充分地念在夫妻舊情,和平協議,並且要充分的考慮孩子的感受,盡最大努力降低離婚給孩子帶來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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