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撫養協議屬於死因行為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W

一、遺贈撫養協議屬於死因行為嗎?

遺贈撫養協議屬於死因行為嗎

遺贈撫養協議不屬於死因行為,死因行為的效力按死亡時產生的效力而確定,但遺贈撫養協議是成立後就生效。

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在遺贈方和扶養方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成立。凡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不損害公共利益、不違反道德準則的遺贈扶養協議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必須遵守,切實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變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變更或解除,必須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遺贈是遺囑人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發生法律效力。遺贈不僅可以單方面訂立遺囑,而且還要以隨時變更遺囑的內容,或者撤銷原遺囑,另立新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二、遺產無人繼承怎麼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六十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遺贈和遺囑都屬於死因行為,不過,雖然遺贈撫養協議不是死因行為,可是撫養人真正繼承遺產的時間也應該是遺贈人去世以後,因為撫養人要承擔對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義務,意思就是遺贈人去世以後,福兩人要旅行了,下葬的義務才享有接受遺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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