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的行使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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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的行使主體是誰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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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銷權的行使主體是誰


大陸法認為,合同撤銷權的主體為法律着重保護的一方當事人(如受欺詐人、受脅迫人、發生誤解的當事人等),另一方當事人不享有此項權利。我國《合同法》關於撤銷權的主體採取了有別於其他國家或地區的作法,採取區別制。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因下列原因而導致合同可撤銷的,其撤銷權的主體為雙方當事人: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時顯失公平的。

因下列原因而導致合同可撤銷的,其撤銷權的主體為受損害方: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

但是,《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將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而簽訂合同的撤銷權,賦予合同雙方當事人,有悖於設置撤銷權的立法目的。因為設置撤銷權的主要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受損害方的權利,同時根據撤銷權是一種形成權的特點,撤銷權的設置也要尊重受損害方的意願。受損害方可以從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出發,申請撤銷;也可以放棄權利或利益而不申請撤銷。如果説將撤銷權也賦於另一方,這樣有時顯然會違背受損害方的意願,無異於又將其意志強加於受損害方。況且有時主張撤銷,對受損害方可能更為不利。因此,在完善我國有關民事立法時,對於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而簽訂合同的撤銷權,也應規定受損害方或有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享有撤銷權。具體而言,對於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誤解方享有撤銷權;對於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受損害的一方或不利益的一方享有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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