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以後需要辦理商品房土地使用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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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以後需要辦理商品房土地使用證嗎

一、買房以後需要辦理商品房土地使用證嗎?

買房以後需要辦理商品房土地使用證,《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所購商品房應具備“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可以説這兩個證件是房主擁有該房產以及土地使用權的證明,兩者是密不可分的,沒有土地證,就意味着房主不具備對該土地的使用權,就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辦理土地使用證的流程是:

(一)總證

開發商在蓋商品房前已經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該商品房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這就是所謂的大土地證,也叫總證。

(二)準備

購房者在買到商品房按規定辦理好房權證後,需攜帶現房主身份證、房產證、土地證總證複印件、合同、房屋辦證的契税發票等材料原件及複印件,到土管部門申請辦理、

(三)受理

開發商在出售完商品房後,把土地證總證面積根據購房者的房屋所佔面積數據分割多個小證數據;土管部門工作人員受理後認真核實,確認無誤後進入審批程序;5個工作日後帶身份證明領取土地證,因辦房權證已經繳納契税等費用,只需繳納登記費(工本費)即可。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重要性

《土地使用證》是非常重要的物權,不按合同辦出《土地使用證》就是開發商違約和對業主“權力”的侵犯。

《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僅是住宅不動產的物權的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組成部分。

1、缺少《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的“物權”不完整。因為《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這説明房地產的“物權”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方面。業主買的房地產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而現在開發商只把房屋所有權給了業主,而土地使用權沒有交給業主。

2、缺少《土地使用證》,房地產的轉讓中涉及土地使用權的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業主不擁有法律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

3、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價值嚴重縮水。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這一條規定使原本只有 70年壽命的住宅,得到“自動”延長。使“住宅”的傳世私有財產性質,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但是如果買的房子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就沒有土地使用權,更不能“傳世”,這樣的房子還有多少價值呢?

有的時候開發商可能不會主動提醒業主辦理土地使用證,所以業主也是最為關注關於房產證的整個辦理流程,有很多業主都是辦好了房產證以後,其實各方面的條件都符合辦土地使用證的要求,只不過是忽略了辦理土地使用證的重要性而已。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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