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強制執行流程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W

撫養費強制執行流程是什麼?

1、向做出生效判決或調解書的法院提交申請,要求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對於法院生效判決或者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取得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在司法實踐中,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法院與被執行人原單位聯繫,將被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直接在原單位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2、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徵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

當然,這裏需要説明的是,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並結束執行程序。

3、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可能會為了惡意逃避債務轉移財產,拒不執行。針對這些情況,《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發現有應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查封、扣押。如果來不及製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後在48小時內補辦。

4、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被執行人的義務是交付金錢,在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交付金錢的同時,對他拖延履行義務期間的債務利息,要在原有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從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交付日屆滿的次日起計算,直至其履行義務之日止。

另一種情況是指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因為拖延履行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故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遲延履行金的數額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另行決定。

5、建議法院依法處以司法罰款和拘留。

如果查明對方不按照規定申報自己的財產狀況,或者申報財產不實,或有財產拒不履行,或者隱匿轉移財產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依法給予不超過15天的拘留,以及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6、要求法院依法追究拒不履行生效裁決罪。

根據法律規定, 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文書的,且情節比較嚴重的,可以讓法院依法蒐集證據將案件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父母雙方即使離婚之後,但父母仍然對孩子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沒有爭取到孩子撫養權的那一方,需要每月按時給予孩子一定的撫養費,直到孩子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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