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監護人資格在哪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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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監護人資格在哪裏辦理?

一、終止監護人資格在哪裏辦理?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有關單位和人員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據。

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況、監護存在問題、監護人悔過情況、監護人接受教育輔導情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狀況以及未成年人意願等內容的調查評估報告的,應當一併提交。

監護是不可以隨便被放棄的,只在特定的情況下可以終止,監護的終止,設定監護的客觀條件自然消失,導致監護的存在成為不必要,從而解除監護關係。引起監護關係終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種:

1、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已達成年。

2、被監護的精神病人痊癒,並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銷監護的裁決。

3、監護人死亡。

二、法律定義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總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三、詳細介紹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近幾年中也是經常會發生因為監管不到位而發生了對未成年人的傷害事件,國家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也是頒佈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並規定了監護人的具體職責,一般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會由父母或者其他家屬來擔任,當家屬無法擔任也是可以讓當地居委會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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