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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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人壽保險是按照自願原則,投保人在年老或保期屆滿,由商業人壽保險公司按合同規定給予補償的一種保險制度。這和世界上許多國家採用儲蓄型養老保險制度具有某些相似之處。商業人壽保險作為養老保險的一種補充,相互促進,二者既有聯繫,又有區別。
(1)性質不同。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強制性、保障性和社會性,是一種政府行為;而商業人壽保險具有自願性、賠償性、對等性,是一種契約或合同關係。
(2)對象不同。養老保險的對象是法定的勞動者,有的國家為所有公民;商業人壽保險的對象是自願投保者。
(3)權利與義務對等程度不同。養老保險,只要勞動者按國家規定繳費,達到一定期限,就有權利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與其義務不是完全對等的;商業人壽保險的權利與義務是完全對等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是對等互利的關係。
(4)保障水平不同。養老保險要保障退休者的基本生活,一般按照在職時的一定比例確定;商業人壽保險的保障水平與投保人的投保金額有關,投得多,保得多,不投不保。
(5)實施依據不同。養老保險的實施一般依據國家的養老保險法規,強制實施;商業人壽保險依據自願原則,在雙方自願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建立。
(6)保險的目的不同。養老保險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維持社會穩定,不以贏利為目的;商業人壽保險的經營主體是商業保險公司,是追求贏利的,否則,就不會有人去經營。

商業養老保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户。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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