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懷孕期間公司以業績不達標降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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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能隨便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如果因本人懷孕公司就降低了工資待遇,職工可以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向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孕婦因此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也能跟公司要補償金。

在懷孕期間公司以業績不達標降工資嗎?

懷孕期間用人單位降工資的做法是違法的,而且,在女職工懷孕以後,用人單位應該根據職工的工作性質適當的調整工作崗位,比如原先的工作崗位容易接觸到一些有毒有害氣體的,用人單位就應該給孕婦調崗,但不能降薪。

1、孕婦享有不被降低工資的權利

我國,工資分配實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全職媽媽重入職場成本分析

2、女職工在孕期禁止從事鉛、貢、苯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衞生標準的作業,製藥作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乙烯雌酚生產的作業,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劑量的作業,人力進行土方和石方的作業,強體力作業,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工作中需頻繁彎腰、下蹲、攀高的作業和高處作業等。

3、關於女職工的勞動時間安排,《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規定:

女職工懷孕期間不得延長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懷孕女職工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和適當減輕工作。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期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算作勞動時間,即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礦工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在我國的女性職工的懷孕期間,我國的用人單位如果是違法降低其工資待遇的,此時是違法的行為,作為懷孕的女性職工的,此時是可以向當地的勞動部門進行舉報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舉報的時候,一定是要及時的收集相關的用人單位違法的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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